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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离婚协议,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439 标签:房产纠纷

作者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关键律师


案件简要描述:赵某与陈某于1996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尚好,并于2005年育有一子赵晓某。2009年陈某发现赵某有婚外情,陈某因子女尚未成年,一心向维系与赵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便没有提出离婚诉讼。2015年陈某发现赵某并未与第三者断绝关系,为了使她自己和儿子今后的生活有保障,陈某提出离婚,经与赵某协商,赵某同意将婚姻关系期间内购买的三套房产归陈某所有,存款及车辆都归赵某所有。二人以此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离婚后不久赵某就反悔了,与陈某另行达成协议,约定房产虽然归陈某所有,但是赵某享有居住权,陈某也答应了。但好景不长,赵某不仅自己居住在房屋内,还带着再婚妻子及子女共同生活在此,并拒绝按照离婚协议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因此,陈某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离婚协议。


案件简要评析:本案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了一致协议,婚内购买的所有房产都归属陈某,并且以此协议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合法有效,也区别于夫妻双方自行达成财产分配协议而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待生效协议。既然登记离婚了,双方应按照财产分配的约定履行,除非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财产分配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否则不能推翻。赵某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双方在离婚后的约定,我享有居住权。但本案中程某的诉讼请求是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即主张的是房屋所有权,与赵某抗辩中所提出限制物权,即居住使用权并非同一权利范围。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赵某仍然拒绝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最终由法院执行部门,直接强制执行,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直接进行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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