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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差28岁,老夫少妻闹离婚!妻子一个理由分走60%财产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606 标签:婚姻纠纷
近日,白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夫少妻离婚案,夫妻二人相差28岁,因感情破裂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老夫少妻”分居闹离婚

小夏与老叶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夫妻二人年龄相差28岁,属于比较典型的“老夫少妻”。2012年7月,56岁的老叶喜得儿子小叶,欣喜万分。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来在生活中经常因生活习惯不一致发生争吵。2019年9月,老叶以595万元价格出售房屋,两人商量着将售房款用于购买新房,并给了50万元的购房定金。但后来老叶将其中380万元给了其弟弟用于投资,此时方才坦白是为了给弟弟投资才卖房的。

至此,两人时常因对售房款的处置和老叶的生活恶习等问题产生矛盾,自2019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儿子跟随小夏生活。现小夏要求与老叶离婚,一次性向其支付儿子抚养费40.5万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老叶表示同意离婚,却又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了《不同意离婚声明》,表示之前是因一时之气才同意离婚的,现在明确不同意离婚。

同意离婚后又反悔了,
真的是想挽留这段婚姻,
还是另有原因呢?

此后,老叶以偿还债务为由,多次向其工作公司转账,却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欠款事实。对此,小夏表示老叶的声明只是缓兵之计,目的是拖延时间、解除保全措施后转移剩余的存款,没有表现出任何的挽留婚姻的意思。

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忠实,共同巩固感情基础,维护夫妻感情。

小夏与老叶婚后因对售房款的处置及老有生活恶习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自2019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小夏要求离婚,老叶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虽然在庭后补充意见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既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夫妻感情的措施,也没有采取积极沟通的实际行动,可见老叶并无挽回夫妻感情的诚意,故对老叶的庭后补充意见不予采纳。从庭审中双方对立情绪严重等情况表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准许离婚。

1、关于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老叶同意儿子由小夏携带抚养,予以确认。老叶要求每周探视儿子一次,具体探视时间自行协商,小夏对此表示同意,予以确认。小叶目前就读小学二年级,根据其实际需求、广州的生活水平,结合老叶的负担能力,抚养费应以每月1500元为宜。

2、关于老叶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老叶在收到售房款的短期内大额取现或通过“跨行其他渠道消费”方式发生大额支出,却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恶意转移存款合计368.8万元。小夏据此要求多分财产有理,故酌情按小夏占有60%、老叶占有40%的比例予以分配。其余二人名下的存款及资产余额按照等分原则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儿子由小夏携带抚养,老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十八周岁时止),每周探视儿子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民法典普法课堂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官说法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离婚分为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经过登记程序而解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离婚率偏高并呈逐年上升趋势,“闪婚”“闪离”现象较多。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保护当事人离婚自由与防止轻率型离婚之间的利益寻找平衡点,明确双方离婚真实意思,减少轻率离婚,切实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本案中,小夏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因对售房款的处置及老叶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恶习,且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之间的温情已不复存在,无法期待夫妻间有和好的可能性,且经调解无效,故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诉讼离婚实行调解先置程序。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须依照职权进行调解,在审理中也应更多地实行职权主义,从而适应离婚诉讼的特殊性。

最后,法官也想对广大群众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是浪漫的誓言,也是一生的承诺,理应遵守,但若两人缘分已到,往后余生不再能携手相伴时,不如华丽转身、各自安好、互不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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