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裕仁律师事务 关键律师)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为好友,二人共同购买北京市的一套商品房,二人出资比例为55%、45%,因此,房屋产权登记时,按照各自的出资出资比例。王某占有房屋55%的产权,李某占有房屋45%的产权。好景不长,王某与李某因共同做生意失败,本来要好的朋友产生了纠纷。此时,王某要求出卖房屋以抵偿生意失败造成的损失,而李某家境殷实,坚决不同意出卖房屋,认为房屋还可以升值,现在出卖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故此,王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案外人孙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至房屋过户时,李某坚决不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遂孙某将王某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关键律师对案件简要评析:我们首先来看,王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根据《物权法》97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王某仅占有房屋产权比例55%,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份额要求。另根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57辑》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故此,本案中,法院驳回了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是,孙某可以要求王某赔偿因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