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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夫妻唯一住房时,应当考虑该房屋使用、居住等情况进行分割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103 标签:房产纠纷

离婚分割夫妻唯一住房时,应当考虑该房屋使用、居住等情况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刘某与宋某结婚后购买一套住房,并育有一女,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现宋某因与刘某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刘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婚姻关系期间内生育的子女归其抚养,房屋归其所有,宋某每月支付扶养费2万元。


法院判决:
1、判决刘某与宋某离婚;
2、婚姻关系期间内所生子女因年纪未满5岁,并一直随其母亲刘某共同生活,故子女判归刘某抚养,宋某按月支付扶养费1万元;
3、婚姻关系期间内购买的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一次性支付宋某补偿款XXX万元。

案件简要评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本案中,刘某与宋某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到女方及子女的利益,并对其进行相关的照顾。刘某作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住房的需求相对来说较高,宋某不直接抚养子女,也应当对女方进行一定的照顾。因此,房屋判归女方所有更有利于生产、生活。其次,对于房屋分割时,如何补偿不直接取得房屋一方时,可以由双方商定房屋价值,也可以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本案中,双方对房屋价值进行了协商,免去了房屋评估程序,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并且在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下,由女方一次性给予男方一定数额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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