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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解读之担保法部分(中)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616 标签:九民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之担保法部分(中)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二庭  麻锦亮



一、关于一般规定

5.保证人能否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取得原债权人的担保物权?

观点1: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

观点2:因保证人受让债权使债权债务混同,主债权消灭。


6.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是否享有代位权?

尚无定论。


7.借新还旧

类似贷款展期,与一般贷款的区别在于:借新还旧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远大于一般借贷关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处理规则:

旧贷及其担保消灭;

新贷上的担保,如债务人隐瞒借新还旧事实,构成骗保;

旧贷担保人又为新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骗保规定。


纪要将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扩展至担保物权。


8.担保期间规定的沿革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2年,当事人约定或登记部门登记的担保期间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


特点:①担保期间为法定期间2年;②所有担保物权一体化处理。


《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变化之处:①取消2年法定期间的规定;②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抵押权和以转移占有作为公示方式的质权、留置权分别规定。


发生变化原因:抵押人的求偿困境。


存在的问题:使担保物权的行使陷入僵局,即抵押人产生时效抗辩,抵押权人的实体权利又未消灭;对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没有规定。


纪要观点:①采取抵押权消灭说,允许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人民法院涂销抵押权登记;②补充规定对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该规定。


二、关于质物监管纠纷

1.基本业务模式:涉及三方主体



2.涉及的主要问题

质权是否设立?

发生质物不实纠纷、质物权属争议、质物毁损灭失争议时,监管人是否承担责任?


3.质物监管协议的性质

形式上的三方协议,还原为实质上的双方协议。

纪要观点:质物监管协议的本质是委托协议,委托内容为监管质物。


关键看监管人受谁的委托,通常为质权人。

①受出质人委托,则质物没有交付,质权未设立;

②受质权人委托,质权人间接占有质物,质权设立。


4.输出监管模式下的质权设立问题

输出监管模式:质物存放于出质人管领控制的地点,由质权人租用出质人的场地并委托监管人对质物进行监管,但不支付租金或仅支付极少租金的业务模式。


此种模式下如何判断质权是否设立:

看监管人受谁委托,受出质人委托,质权未设立;

受质权人委托,则需判断监管人是否实际履行监管职责,质物由谁实际管领控制。

5.监管人的义务和责任

①验货义务;

②保管义务;

③原则上没有质物权属审核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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