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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解读之担保法部分(下)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729 标签:九民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之担保法部分(下)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二庭  麻锦亮


三、关于其他动产担保物权

1.浮动抵押与一般抵押权竞存时,何者效力优先?

观点1:英式浮动抵押

抵押权设立时,抵押财产不确定,在抵押财产固定前设立一般动产抵押的,一般动产抵押优先。

一般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浮动抵押权。


观点2:美式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权一经登记即具有对抗效力,嗣后增加的财产自动纳入抵押财产范围。


纪要观点:采取美式浮动抵押,即登记在前的抵押权优先。

理由:①依据登记对抗原理;

        ②有助于构建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规则;

        ③有助于提高浮动抵押制度的应用价值。


2.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处理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规定法定抵押权恒优先于质权,该规定的适用前提为《担保法》规定,对特定动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法定抵押权),对一般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法》对动产抵押一概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不存在登记要件主义的法定抵押权,故《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适用的前提不复存在。


同一物上同时存在动产抵押权和质权时的清偿顺序

纪要观点: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根据是否公示以及公示的先后情况确定清偿顺序。


主要规则:

①质权有效设立(交付质物),抵押权已登记的,根据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质权与抵押权同一天设立的,视为相同顺序,按比例清偿;

②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登记的,有效设立的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③质权未有效设立(未交付质物),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已设立,优先受偿。


四、非典型担保

1.新类型担保

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为新类型权利

基本规则: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是否具有物权效力?

看是否有法定登记机构。

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方法原则上由法律规定。


2.非典型担保

与新类型担保的区别:担保标的物并无特殊之处,担保方式不同。


主要担保方式: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


合同效力:属于有名合同的,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符合保证合同特征的增信措施,适用保证合同的规定;属于无名合同的,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物权效力:民法典草案针对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方式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肯定这三种合同登记后的担保功能;纪要对让与担保作出类似规定。


3.让与担保

①让与担保合同原则上有效,流质或流押条款部分无效;合同性质为担保合同;

② 物权效力:担保权人仅享有担保物权,不享有所有权;

③在担保权人对担保标的主张所有权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主动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人的担保物权。


4.股权让与担保

股权兼具人身权、财产权属性,涉及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


受让人享有债权还是股权?


判断标准:看是否实际参与公司决策,参与公司决策的为股东,反之为债权人。


抽逃出资以具有股东身份为前提,转让股权一般不存在抽逃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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