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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30 浏览次数:397 标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共11件,全面揭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态势特点,并通过以案释法警示社会公众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升防骗识骗能力。


  该批典型案例分别是:刘某某等人诈骗案;郑某等 7 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王某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李某等人诈骗案;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李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钟某某等 6 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王某等人诈骗案;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督促规范固话批量申请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督促规范涉诈企业营业执照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这11件典型案例,涉及刑事犯罪案件9件,公益诉讼案件2件。其中,案例一、案例二主要展现检察机关依法从重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态势,释放从严惩治的强烈信号;案例三、案例四主要揭露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警示社会公众提高防诈识诈的意识和能力;案例五、案例六、案例七主要展现检察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全链条惩治;在案例八中,检察机关将追赃挽损贯穿司法办案全流程,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案例九中,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依法相对不起诉后,及时将其移送行政机关,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案例十、案例十一则展现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进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效。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一年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依法惩治力度,强化追赃挽损,推动源头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某等人诈骗案——跨境电诈集团以冒充公司负责人方式诱骗财务人员大额转账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刘某某纠集张某某、何某某前往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港市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期间,刘某某提供前期运营资金、安排人员培训和联系洗钱团伙(俗称“水房”)等。自2019年3月起,刘某某与张某某、何某某指挥上述诈骗集团采用下列方式实施诈骗:一线话务人员冒充各类科技公司财务人员拨打目标公司财务人员座机电话,向对方虚构将有业务款转账至目标公司等事实,诱使对方使用QQ进行联系;二线话务人员以科技公司财务人员名义与对方进行QQ聊天,伺机获取对方收款账户信息等,再制作并发送虚假跨行转账凭证,并谎称转账款将延时到账;三线话务人员使用与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相同的QQ昵称冒充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加入前述双方QQ聊天,采用佯装确认前述转账事宜等方法骗取对方信任,再询问并掌握目标公司账户余额等信息后,以需向其他公司支付业务款等虚构事实诱骗对方将钱款转账至洗钱团伙控制的账户。

  经查,2019年3月至7月,该诈骗犯罪集团共骗取北京、上海、新疆等地147家被害单位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683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

  通过社交软件冒充企业负责人,诱骗财务人员大额转账,是当前较高发的诈骗犯罪类型。这类案件涉案金额普遍较大,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广大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提高防范意识,谨慎处理企业和个人信息,对以网络身份开展的商业交往提高警惕、谨慎核实,切实规范财务制度,降低企业被骗风险。一旦被骗,要第一时间报警,同时注意保留证据材料,以便公安机关采取止付等措施及时止损,并为打击犯罪提供证据。


  案例二

  郑某等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偷渡至境外电诈园区,“赌诈结合”对境内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纵横公司”系盘踞缅北掸邦大其力市金鑫科技园区多个诈骗团伙之一,该团伙以直营和代理的方式组建诈骗团队,招揽人员在网络上冒充成功人士,通过MarryU、陌陌、探探等聊天软件寻找女性作为诈骗对象,以交友聊天的方式获取对方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至该诈骗团伙控制的名为“永胜国际”等赌博网站进行投注,通过控制赌博网站后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

  2020年4月,郑某、杨某等7人先后偷渡至缅北掸邦大其力市金鑫科技园区,郑某担任园区物业经理,负责园区人员出入审核管理及园区内设施维修,杨某等人担任“纵横公司”组长、业务员,通过网络找寻被害人,并以恋爱交友为名,诱骗被害人至“永胜国际”等赌博网站实施诈骗,共骗取26名被害人840余万元。

  【检察官提醒】

  境外不是淘金天堂,更不是法外之地。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往往打着高薪旗号吸引人员前往“淘金”,实则实施诈骗活动。贪图“高薪”赴境外诈骗窝点,涉嫌违法犯罪,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诈骗团伙摸准赌客“以小博大”的心理,以“赌诈结合”方式引诱赌客参与,并非法占有赌资。这种手段使赌客“十赌九输”,部分人欠下巨额债务后倾家荡产。广大网民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拒绝一切赌博行为,防止陷入“赌诈”陷阱。


  案例三

  王某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利用物流公司“内鬼”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盲发快递”,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间,A物流公司销售人员孙某某介绍该公司快递员张某向王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张某先后两次从同公司快递员李某处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码、快递地址等内容的公民寄递信息共计10万余条,并出售给王某某。张某非法销售公民寄递信息获利8900元,李某获利5600元。

  2021年5、6月间,王某某与孙某某共谋,利用非法购买的大量公民寄递信息,通过A物流公司以货到付款形式,向全国17万余人寄递价值2元的足浴包,虚构存在商品购销关系,要求收件人支付每单69元的到付货款,通过上述方式实际骗取高某某等人30余万元。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盲发快递”类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犯罪分子非法获取大量有货到付款习惯的电商用户个人信息,再将显著低价商品标以高价,向不特定人员寄递,在用户没有实际购买商品的情况下骗取到付货款。广大消费者要对来路不明的快递保持警惕,尤其对于“货到付款”快递,务必认真查验核实。


  案例四

  李某等人诈骗案——搭建虚拟投资平台,以诱导反向操作、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李某伙同多人搭建“富途”“佰盛”等多个虚拟股票配资平台,陆续招募杨某、钱某、孙某等人作为上述平台代理方。平台方统一提供资金账户用于平台出入金,代理方虚构自己系正规券商旗下代理、提供高杠杆配资等事实,隐瞒资金实际不流入股市的真相,组织业务员通过发送虚假盈利图片、谎称有“内幕消息”等方式引诱被害人至平台充值,并扮演“荐股老师”“老师助理”指示、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造成被害人本金及手续费等损失,所得款项由平台方及代理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经查,被害人陈某某、沈某某等100余人在上述平台充值后损失440余万元。

  【检察官提醒】

  诈骗分子采用推荐股票、收取开仓费、递延费等更为隐蔽的方式逐步造成被害人亏损,这种新型“投资理财”骗局手段隐蔽,很多被害人误以为自己股票交易亏损,被骗钱财而不自知。对于此类“投资理财”骗局,要保持高度警惕,增强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识别能力。


  案例五

  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以提供股票咨询为名获取“微信号四件套”,为上游犯罪团伙“引流”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鲍某成立A公司,招募龚某某为经理,孔某某等20余人为话务员。同年11月,鲍某通过网络接单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收取高额费用。鲍某组织话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按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以“免费提供股票咨询”等话术,引诱对方添加微信好友,以获取对方微信号、微信昵称、手机号码、微信实名认证信息(俗称“微信号四件套”)及朋友圈截图、微信和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等信息,诱骗被害人添加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客户经理”微信号、进入“股票交流”微信群。至2021年8月2日案发,鲍某接受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约72万条,先后提供“微信号四件套”信息约13800条,非法获利68万余元。龚某某、孔某某等人按照工资底薪、提成等非法获利3万至9千余元不等。

  经查,鲍某团伙添加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为微信好友后,以“荐股”为由向二人推送上游犯罪团伙的微信名片,导致二人遭遇虚假投资理财诈骗,被诈骗金额共计8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

  社交媒体账号、人脸、指纹、GPS定位等信息如被非法获取、出售、散布,易被利用实施精准诈骗。公众要切实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轻信虚假信息,不轻易添加来路不明“好友”,不随意下载不明链接软件,避免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身人身和财产带来损害。


  案例六

  李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利用“AI”语音机器人自动拨打电话,精准推送虚假贷款APP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李某成立声通公司,帮助诈骗团伙做网络贷款推广。李某按照诈骗团伙要求编写自动应答话术并录入应答语音,根据诈骗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筛选有贷款、买房、教育需求的对象,从江苏A科技公司、济南B科技公司购买VOS计费网络电话通话线路并充值话费后,利用“AI”语音机器人自动拨打电话形成语音和文本通话记录。诈骗团伙通过分析通话情况确定贷款意向强弱等级,并按照精心策划的自动应答话术套路,添加贷款意愿强的被害人微信等联系方式,推送下载使用诈骗团伙专门制作的虚假贷款APP。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APP会自动推送“办理会员”“缴纳解冻银行账户费用”“验证还款能力”等链接,被害人点击链接支付上述费用即被骗。经查,共有1437名被害人被骗取3586万余元。

  为获取非法利益,陈某甲、张某明知李某帮助诈骗团伙做网络贷款推广,仍按照李某安排增加“AI”语音智能机器人,在线运行3000余台专门为“境外客户”服务,并管理境外诈骗团伙60余个微信群和50余个QQ群。偶某某明知李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帮助,仍提供本人2张银行卡供李某使用,帮助李某取现转移赃款154万余元。鄢某某、陈某乙按照犯罪团伙要求制作、维护“人人贷”“360借条”等虚假贷款APP。

  另外,李某以每条0.03至0.5元不等价格向江苏A科技公司经理胡某、济南B科技公司技术人员赵某某购买从科技公司VOS计费平台导出的公民电话号码并出售牟利。鄢某某非法从网上购买公民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共103万余条并出售牟利。为逃避监管,李某以18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17套电话卡和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团伙支付的“AI”机器人租赁费,并在收款后乔装到ATM机取现。

  【检察官提醒】

  申请贷款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官方平台,切勿从非正规渠道下载安装所谓贷款APP,谨防陷入贷款骗局。保护好个人信息,谨慎在网络公开身份、照片、声音、视频等,避免被犯罪分子反向利用、精准施诈。

  科技公司、技术人员应依法合规使用信息网络技术,“技术中立”无法掩盖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正规运营的科技企业,也要高度重视刑事风险,对客户违反常理的需求保持警惕,一旦发现技术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要及时停止开发、确认项目风险,采取应对措施。


  案例七

  钟某某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设立运营“跑分团伙”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洗钱”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8月,钟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冯某某、吴某(皆另案处理),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况下,仍招募供卡人并组织安排人员为上家转移资金。钟某某负责与上家及币商对接,联系资金的下发和转出;冯某某负责组织、安排及管理转账现场,二人对非法获利进行分成;吴某负责招募供卡人,按照供卡人转账流水的一定比例收取提成;孙某某、郭某、黎某某、王某负责具体操作电脑或供卡人的手机实施转账;龚某某按照吴某的要求带供卡人到现场转账并记账,从吴某处领取好处费。经查,4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钱款106万余元被以上述方式转移。其中,钟某某、孙某某参与全部犯罪事实,郭某、黎某某、王某、龚某某参与部分事实,犯罪数额分别为59万余元、49万余元、44万余元、30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

  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为通过“跑分”将赃款洗白,以“利用银行账户转账,轻松月入过万”为诱饵,招募“跑分”人员。不少人被蝇头小利蒙蔽,成为犯罪“帮凶”,受到法律严惩。广大民众要提升法律意识,切勿为了蝇头小利,随意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账户,沦为帮助诈骗犯罪的“工具人”,最终害人害己。


  案例八

  王某等人诈骗案——打着投资虚拟币的“幌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18年,王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先后注册成立了杭州展融公司等多家企业,开发运营“币海网”“比特网”等网络平台,并在搜索引擎置顶查询网页,宣称上述平台系提供中介撮合服务的正规虚拟币交易平台,并通过收集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联系方式、添加被害人微信等,以提供分析导师、帮助被害人获得高额收益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在上述平台注册充值。在被害人转入资金后,王某等人通过诱导被害人反向投资,造成被害人“亏损”假象,以强行平仓、频繁操作产生高额手续费,或限制提现等多种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至2019年6月,王某等人共骗取1000余名被害人5538万余元。经查,“币海网”“比特网”交易行情均系借用其他网络平台数据加工而成,平台内客户交易数据与外界虚拟币交易行情并无关联,被害人投资资金直接进入王某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

  【检察官提醒】

  投资理财应选择正规途径,谨防陷入虚拟币投资“陷阱”。虚拟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交易活动存在重大风险,投资者切莫参与虚拟币投机炒作,不要相信高收益、高回报的承诺,谨防从投资者变成受害人。


  案例九

  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对于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的轻微不法行为,检察机关在依法相对不起诉后及时移送行政机关作出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王某某添加某兼职群微信好友。3月14日,王某某按照微信好友的指示携带身份证件和1张银行卡到达指定地点并入住宾馆。3月15日,王某某再次按照对方要求到达指定地点,配合到某银行ATM机验卡,确认银行卡可以正常使用,并将身份证件和银行卡交予对方。王某某通过手机银行查到其银行卡内转入5万元后,对方持王某某银行卡至某银行ATM机上取款5000元,因系统维护无法继续取钱。王某某配合对方到银行柜台帮助取款,在等待取款过程中,对方告知王某某警察要来,让其快速离开。王某某将身份证和银行卡留在银行柜台,跟随对方快速离开银行。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00余元。经查,王某某银行卡内转入款项系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资金。2023年4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将涉案银行卡中的4.5万元冻结止付,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退赔5000元,并退缴其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官提醒】

  广大民众切勿因蝇头小利出售、出租银行卡,甚至配合实施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实施上述行为可能面临刑事、行政处罚,缴纳远高于犯罪所得的罚金、罚款,还可能面临一系列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


  案例十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固话批量申请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公益诉讼案——利用“空壳公司”营业执照批量申请固话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2年以来,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利用公司营业执照批量申请固话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5件9人,部分案件被告人利用“空壳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受骗群众财产损失560余万元。其中涂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通过经营的“崇川区某包子店”执照办理电信固定电话线路16条、利用“贵州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办理联通固定电话线路60条;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利用“南通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办理联通固定电话线路40条;唐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利用“海口秀英区某科技工作室”营业执照办理联通固定电话线路60条。诈骗分子通过VOIP设备远程操控上述线路,拨打诈骗电话,更容易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涉案“空壳公司”在实际控制人被判处刑罚后仍然存续经营。

  【检察官提醒】

  利用“空壳公司”批量申领固定电话并出租出售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政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业务、通信行业从业人员办理批量固话申请业务时,要严格把关,认真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避免犯罪分子利用监管漏洞实施诈骗。广大民众接到陌生电话时需审慎交流,“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守护好个人信息和“钱袋子”。


  案例十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涉诈企业营业执照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出售“空壳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7月间,周某某注册成立贵州优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然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阅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办理对公账户后,将三家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后该对公账户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将被骗资金转入对公账户中。2022年7月25日,周某某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刑后,其注册成立的三家公司仍未撤销登记,存在着继续被用于犯罪活动的风险。

  【检察官提醒】

  当前,一些犯罪分子盯上对公账户黑色交易,专门注册“空壳公司”并非法转让对公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对此,行政机关需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及时对涉案企业撤销登记。广大经营者需提高法律意识,切勿贪图小利出租、出借、出售对公账户,触碰法律红线。广大民众和企业财务人员需增强识诈防诈意识,对公账户大额转账更需审慎核对,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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