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0
1401
被告北京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沙XX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明违约金34973.7元、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207443.1元,以上共计24241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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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付的标准,涉及补充协议第六条效力问题,首先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补充协议第六条系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对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进行了限制,属于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虽然被告称已尽到相应的提示说明的义务,但未就此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