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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达500多件,法院回应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168 标签:行政诉讼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1月至2020年6月,杨金柱在江苏省三级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达500多件,其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案件不少于100件,被诉行政机关涉及国家部委、江苏省、市(区)、县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不少于70个。


2020年6月24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0)苏01行终308号。裁定书指出,杨金柱在几年内针对众多的行政机关,提出众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继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必要的、合理的限度,有违人之常理,背离了获取政府信息之目的,构成了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日常工作的不当干扰,很大程度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损害了其他有正当信息需求的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杨金柱的起诉。

一起来看一看裁定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1行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上诉人杨金柱因诉被上诉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南通市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行初16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金柱于2019年7月21日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向南通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南通市自然资源局2015年-2019年每年聘用的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2、南通市自然资源局2015年-2019年每年支付给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费用、财政支出来源及各家费用清单(财政报表内体现)。”南通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2日作出通自然依复[2019]第3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345号答复书),告知原告所申请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均不属于南通市自然资源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并于2019年8月5日邮寄送达给原告。原告收到后不服,向省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省资源厅于2019年8月20日予以受理。并于同日向南通市规划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省资源厅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苏自然资行复第1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48号复议决定),依法维持了南通市规划局作出的345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给原告。原告收到后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根据《关于南通市自然资源局更名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批复》(苏编办复[2019]70号),南通市自然资源局更名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原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杨金柱申请公开的“1、南通市自然资源局2015年-2019年每年聘用的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2、南通市自然资源局2015年-2019年每年支付给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费用、财政支出来源及各家费用清单(财政报表内体现)。”并非被告南通市规划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故被告南通市规划局告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并无不当。被告省资源厅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通知南通市规划局进行答复,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148号复议决定并送达原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金柱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金柱负担。

上诉人杨金柱上诉称,参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行终1332号行政判决和司法部(2019)司复决269号行政复议决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求。

被上诉人南通市规划局辩称,南通市规划局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作出的答复内容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省资源厅辩称,南通市规划局所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省资源厅复议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近年来,极个别申请人背离政府信息公开之立法目的,采取盲目、重复等方式向各级行政机关提起大量的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复议,进而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其他有正当信息需求的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益,应当是具有保护价值的权益。对于因违背人之常理提起大量信息公开申请,继而恣意提出大量行政诉讼的原告,虽然其起诉形式上可能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但因其诉讼实质上并不存在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杨金柱分别向南通市规划局、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多个行政机关申请公开“2015年-2019年每年聘用的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和“2015年-2019年每年支付给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费用、财政支出来源及各家费用清单”信息,并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1月至2020年6月,杨金柱在江苏省三级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达500多件,其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案件不少于100件,被诉行政机关涉及国家部委、江苏省、市(区)、县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不少于70个。显然,杨金柱在几年内针对众多的行政机关,提出众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继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必要的、合理的限度,有违人之常理,背离了获取政府信息之目的,构成了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日常工作的不当干扰,很大程度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损害了其他有正当信息需求的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指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进步。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因此,本案杨金柱诉南通市规划局、省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虽已立案,但因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缺乏正当性,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对于杨金柱今后再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均将根据法律规定作严格审查,杨金柱需特别说明其申请和诉讼的正当理由,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行初163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杨金柱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兵

审  判  员    汤     权

审  判  员    赖  传  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晓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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