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日期】2020 年 7 月
问题八: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否对其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处理意见】不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但若存在妨害执行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惩处措施。
【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暂缓执行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根据该规定,执行担保人不能被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而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故对执行担保人不能采取该两类强制执行措施。
但罚款、拘留的对象一般为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如执行担保人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妨害执行行为的,可以对其拘留、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