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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为遗赠标的物,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056 标签:宅基地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关键律师】(转载须注明作者)


案情简介:

张某为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一孤寡老人,其并未结婚生子,一辈子居住在金盏乡,其本人名下有一处宅基地。张某年事已高,独自生活有一定的困难。于是他想到了外甥李某是他一手带大的,关系十分亲密,便和外甥商量,由他的外甥负责张某的生养死葬,在其去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归外甥李某所有,外甥也同意,二人便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外甥李某也一直照顾着老人的日常生活,但李某不是金盏乡村民,2001年金盏乡拆迁,此时张某已处于弥留之际,外甥李某为了确认其能得到遗赠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关键律师简要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只能是本村村民。本案中,外甥李某并非本村村民其并不具有获得张某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李某既然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其更不能拥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此,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继承纠纷案件相关审理规则,及张某与李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范,法院对于李某要求确认遗赠抚养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为遗赠标的物,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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