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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一方已经取得遗产继承权,但并未实际分割到遗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253 标签:继承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关键律师】(转载须注明作者)


案情简介:

        康某某与刘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6年康某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与刘某离婚,刘某不同意离婚,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康某某与刘某离婚。一审判决做出后,康某某的父母相继去世,其父母去世后,留有北京市商品住房两套。2017年,康某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时,刘某同意与康某某离婚,并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内,康某某取得了继承其父母留下的两套商品房的继承权,其继承的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就财产是否应当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产生争议,康某某为了达到遗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目的,最终选择放弃了遗产继承权。


关键律师简要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内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被继承人指定该财产由夫妻一人继承。本案中,康某某的父母相继去世,均未留下遗嘱。并且,康某某也非家中独子,其还有一个妹妹康某华。在康某某与刘某离婚诉讼中,康某某兄妹俩尚未实际分割父母遗留的两套房产。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尚未实际处理的遗产,配偶方请求确认并分割该遗产中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偶方可待遗产实际处理后另行主张。因此,刘某只能在康某某实际取得相关房屋产权后,再行要求分割康某某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在取得离婚判决后,康某某继续咨询律师,既然其父母遗留的财产,无论何时都是需要分割给前妻的,有什么办法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根据前述疑难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配偶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由请求确认另一方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无效、或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此,唯一办法就是康某某完全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此后,康某某与其妹妹康某华达成一致意见,康某某放弃继承父母一切财产的权利,由其妹妹康某华一人继承全部财产。至此,婚姻关系中的男女都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法律在赋予权利的同时,必然要使权利获得者承受更高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最大程度上的公平、正义。


夫妻离婚时,一方已经取得遗产继承权,但并未实际分割到遗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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