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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折算的政策使用已经去世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工龄折抵部分是否可以作为遗产分割?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438 标签:继承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关键律师】(转载须注明作者)


案情简介:

        父亲李某与母亲刘某于1969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期间内育有子女二人,分别是哥哥李某新、妹妹李某红。父亲李某是北京市国有企业的退休干部,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三居室。母亲刘某于1998年去世,2001年父亲李某所在单位以成本价向单位职工出售承租公房。父亲李某当时手头尚有一些存款,其余部分购房款由大哥李某新为老父亲支付,2002年买下了单位出售的共有住房,在计算购房款时,折抵了父亲李某、母亲刘某的工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李某名下。该处房屋买下后,大哥李某新一家一直陪同老父亲一共居住使用。直到2010年父亲李某去世,在李某去世前,留有一份遗嘱,遗嘱显示其死后所有财产,包括房屋都归大哥李某新继承。2011年,兄妹因遗产分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妹妹李某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亲李某的遗产。


关键律师简要评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遗嘱效力优先。本案中,李某新的父亲于其母亲去世后,购买的被继承房屋,该房屋应认定为父亲李某个人所有财产,父亲李某有权利处置涉诉房屋,又因其立有遗嘱,且经过法院审理,认定遗嘱有效。因此,大哥李某新有权继承父亲名下的房屋。但是妹妹李某红提出,父亲在以成本价购买诉争房屋时,使用了母亲的工龄折算房款,母亲刘某去世时也没有留下遗嘱,妹妹李某红有权依据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该部分遗产份额。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因此,法院在经过计算母亲刘某工龄折算房屋现值的比例后,判定父亲留下的房屋归大哥李某新继承,由李某新给予妹妹李某红相应数额的金钱补偿。


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折算的政策使用已经去世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工龄折抵部分是否可以作为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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