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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公交车坠湖”司机死亡,这个案子彻底结束了吗?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033 标签:公交坠湖

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12日通报安顺市西秀区公交车坠湖事件调查结果。经查,犯罪嫌疑人系该公交车驾驶员张某钢,因生活不如意和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为制造影响,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个人极端犯罪,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安顺公交车坠湖”司机死亡,这个案子彻底结束了吗?


通报称,司机喝酒后驾车冲进湖中,已死亡。公交车并无机械性故障。首先,我们谴责这种人神共愤的典型报复社会的行为。抛开事件的前后因果关系及复杂社会因素等等,今天我们单独探讨一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的过程中死亡,法律方面如何处理?或者说,这个案子彻底结束了吗?


▶刑事诉讼法:不应立案,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报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机关不应立案;
如果在公安或者检察院侦查阶段死亡的,侦查机关应予撤销案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死亡的,则应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很明显,犯罪嫌疑人公交车司机在报案之前就已经死亡,公安机关不应立案。即便公安机关立案了,也会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须达到案件终结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在报案之前就已经死亡,公安机关不应立案,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就此结案。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司机已经死亡,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正常侦查程序进行侦查,以达到案件终结的条件,为民事赔偿的提起确定依据。


▶民事诉讼法:由犯罪嫌疑人遗产进行赔偿


在这起备受关注的安顺公交车坠湖案中,虽然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死亡导致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也就是说,遇害的家属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但是既然犯罪嫌疑人已死,赔偿金从何而来呢?当然是由犯罪嫌疑人的遗产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最后,借用通报的结语:愿遇难者安息,生者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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