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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应分别承担初始登记违约金和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583 标签:房产纠纷
案例
案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京0112民初29731号
判决日期: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案情简述:
2016年7月购房人沙某某与北京市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1、房开公司应于2016年9月30日向沙某某交付房屋;2、房开公司应当在2018年6月30日前取得初始登记证书;3、房开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日内为沙某某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书。本案中房开公司延期交付房屋,至2018年7月中旬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移交沙某某,并于2018年9月,延迟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证明,至案件开庭审理阶段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为此,沙某某分别向房开公司主张逾期办理初始登记违约金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一、被告北京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沙XX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明违约金34973.7元、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207443.1元,以上共计24241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沙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关键律师评析: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中均会有关于房产办理初始登记日期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日期的约定,如果开发商逾期办理前述两项登记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房屋产权登记以初始登记为前提,如房屋产权登记迟迟不能办理,将对购房人今后出卖房屋、出租房屋、抵押房屋贷款、办理继承等法律行为造成影响。很多开发商迟迟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忽略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的借口是,需要以实际交房日期为起算点,顺延730日后才为购房人办理前述两项登记手续,但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违约金计算起点应以合同约定的办理时间为准,逾期办理的,开发商将承担以房屋总价款为基数,每日万分一至三的违约责任,且初始登记违约金和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均应分别承担。


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京0112民初29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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