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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阶段中,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2925 标签:民间借贷

作者: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关键律师 (注:转载需注明作者)



判决要旨: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和解协议达成后,虽然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但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该和解协议可以构成执行和解协议。


案例
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286号
判决日期:二 〇 一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争议焦点: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构成执行和解。

案情简述:
申请执行人李某香与被执行人李某林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经过法院审理后,以调解方式结案。李某林认可尚欠李某香人民币1.2亿余元,利息叁仟余万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份及和解协议一份。该两份协议内容表述相悖,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提交法院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执行和解协议的真实性,但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与和解协议的内容均需履行完毕后,法院才能终结执行程序。为此,双方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及二审的执行异议裁定。


最高院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执复80号执行裁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执异297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重新审查期间中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

关键律师评析: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之间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原则上应当由双方共同向执行法院提交。如果一方未向法院提交,但认可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真实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方认为已经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执行和解协议应被认定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只有经过法院审理后,认定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后,申请执行人才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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