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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820 标签:律师调查令

××××)粤××民调令××号×××(写明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本院已受理×××(原告/上诉人/申请执行人)与×××(被告/被上诉人/被执行人)××纠纷(案由)一案,案号/收件编号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调查××××的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现指定××律师事务所×××到你处收集、调查以下证据:

1.

2.

3.

代理律师:×××(性别:×,律师执业证编号:××××××××××××)

请你在核对持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并确认无误后,向持证律师当场提供上述指定证据材料。证据不宜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须加盖起证明作用的单位骑缝印章,注明材料的总页数并由经办人签名。当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收到律师调查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所调取证据可由代理律师转交签发法院,也可另行送至签发法院,由此产生的复印、邮寄等费用,由持令律师承担。

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认为调查令指定提供的证据或者信息属于《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该调查令。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义务协助律师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律师收集、调查证据。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协助的单位及公职人员,人民法院可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也可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本调查令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此令。

 

×××人民法院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广东省×××人民法院(院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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