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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情形,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050 标签:劳动合同

11种情形,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


劳动合同法44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出现以下11种情形,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无法终止劳动关系,现笔者对该11种相关情形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法定续订的情形:三种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但是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过错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注意:当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情形,除了劳动者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法定续延的情形:八种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这里注意:仅限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可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9)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该种情形下,已经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可以签订),所以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10)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延续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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