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解读之
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③
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二庭 杨永清法官
【总结】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认缴制下,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应允许债权人主张加速股东出资义务之履行,出资期限的设计不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观点二认为,在公司没有破产或解散的情形下,股东出资原则上不应加速到期,公司股东出资时间依法向社会公示,债权人可综合考察相关信息后决定是否进行交易。
纪要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同时规定了支持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例外情形。
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②公司债权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不采纳第一种观点的理由:
①基于正确处理行政与司法的关系考虑,公司法规定了全面认缴制,应平衡民商事审判与行政之间的关系;
②从裁判依据的角度考虑,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持保守谨慎态度;
③从最高院对此问题的一贯谨慎态度考虑;
④从司法与立法之间的关系考虑,应由立法机关修改公司法解决;
⑤ 基于国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