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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规】查封不动产,可使用电子政务邮箱交换法律文书[京规自发〔2019〕449号]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136 标签:法律文书

【北京新规】查封不动产,可使用电子政务邮箱交换法律文书[京规自发〔2019〕449号]


京规自发〔2019〕449号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为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协助执行服务能力,我市将建立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与各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电子政务邮箱交换法律文书并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的工作机制,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交换法律文书的种类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查封、续封、解除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送达回证。


二、交换法律文书的方式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使用专用电子政务邮箱(附件1)交换生效法律文书(含明细表电子版,附件2)和送达回证的电子扫描文件。电子扫描文件的格式与要求应符合我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数字化的相关要求。


三、法律文书电子扫描图片的效力

专用电子政务邮箱仅用于交换法律文书,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使用。经专用电子政务邮箱送达的生效法律文书电子扫描文件与通过登记服务窗口送达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交换法律文书的办理程序
(一)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于工作日的上午9:00至9:30、下午14:00至14:30登录电子政务邮箱查阅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发送的电子邮件,并于当日内依据电子邮件中的生效法律文书电子扫描文件使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V2.0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并上传电子扫描文件,办理完成后将送达回证电子扫描文件回复至对应的法院电子政务邮箱。
(二)因生效法律文书记载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查封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于查阅电子邮件之时起24小时内将该文书存在的问题或无法办理的原因一并回复至对应的法院电子政务邮箱。

(三)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于24小时内核对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的送达回证是否与当日下午14:00前发送的法律文书数量一致。发现存在遗漏或不一致的情况应通过邮箱和联系人立即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于当日完成补正。


五、交换法律文书不动产查封登记生效时间

各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专用电子政务邮箱或登记服务窗口收到生效法律文书后,应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完成查封登记,查封登记的生效时间与顺位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间为准。


六、建立沟通联络机制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与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指定2名联系人(附件3)负责收取、回复电子邮件,及时沟通不动产查封登记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提升我市不动产协助执行工作效率与水平。


七、其他
(一)在使用电子政务邮箱交换北京市法院法律文书并办理不动产查封、续封、解除查封的同时,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将加快系统对接,尽快实现在线办理不动产查封、续封、解除查封、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等工作。
(二)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与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层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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