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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纠纷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1034 标签:房屋
        生活中,相信很多人在遇到时可能都会不知所措。今天,小编就整理了房屋产权纠纷如何解决的相关内容,可供大家阅读了解,防患于未然。

        房屋产权纠纷就是对房屋的所有权有争议,一般是发生在房屋的产权登记,撤销,变更等过程中。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常见的房屋产权纠纷及处理的方法:


        1、房屋买卖中的房屋产权纠纷

        一般都应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是几个共有人共同共有的,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出售房屋,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出售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关于机关、团体购买私有房屋的,依照政策、法律的规定应予禁止。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购买的,需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而购买的,不受法律保护,如发生纠纷的,一般应认为买卖关系无效。但是,对于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单位购买私房而未办手续的,如特殊需要,且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可以责令补办手续;不符合补办手续条件,而废除买卖关系又不恰当的,应由政府作出行政处理,明确产权归属。当事人对政府的行政处理不服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新建房屋权属纠纷
        首先,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建房资格。
        一般新建房屋应具有协议、审批手续、出资情况等。在审查建房的审批手续中,尤其是要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建房资格的问题。
        其次,根据建房人之间的关系及建房事实,确认共有人的范围,处理好建房申请、施工许可证等与房屋权属的关系。

        具有建房资格的家庭成员中以一个人的名义申请办理手续后,家庭成员之间共同协商共同投资、投劳建房的,房屋建成后其产权可认定为参加建房的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申请人与投资建房人虽不存在亲属关系,但有共同建房之合意和共同出资的事实,而该投资建房人又不具备建房资格,可以作为共有人享有产权,但应责令其补办申请手续。在具体划分份额上,有协议的,按协议的约定划分产权;没有协议的,按双方出资的比例划分产权。


        3、对改、扩建房屋产权的确认
        改、扩建房屋是以原房为前提。对这类房屋的产权确认首先要审查原房地产权的来源,划分原产权共有人,在此基础上对改扩建后的产权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共同共有人改、扩建并有协议的,根据各共有人对原房地产权各自享有的份额和出资比例划分产权、产权份额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解决。
        (2)部分共有人改、扩建的,如改扩建之前已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原则上扩建部分归扩建人所有,其他部分按各共有人在原房享有的份额,根据改扩建后房屋价值的变化,确定其在新房中享有的份额,并令其补足新旧房屋之间的差价。如改、扩建人在改扩、建之前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其改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若其他共有人提出产权请示的,原则上应予支持,准予其对改、扩建房屋<包括扩建部分)享有产权,但应对改、扩建人的投资投劳予以补偿。

        (3)非产权人改、扩建他人房屋的,非产权人在改、扩建之前,除应办理合法审批手续外,还须征得房主同意。双方对主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虽然一方或双方办理了改、扩建的合法手续,但双方对产权无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虽然一方或双方了改扩建的合法手续,但双方对产权无约定的,房屋产权应属原房主所有,对改、扩建或增添的附属物亦随主物归原房主所有,对其投资由原房主予以补偿;未经原房主同意,非产权人擅自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产权归原房主所有,因改、扩建或增添的附属物的费用,房主一般不予补偿。


        那么,房屋产权纠纷的解决途经有哪些呢?

        1、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

        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3、诉讼
        调解、仲裁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屋产权纠纷。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屋产权纠纷的,房屋产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向法院一提供哪些证据呢?
        (1)提供证明自己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材料,如房屋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继承或赠书、买卖文书、过户证明等。
        (2)提供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证明材料。
        (3)提供交纳房产税等权利人自己履行产权人权利和义务的证明材料。
        (4)提供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5)说明争议房屋改造中或其他情况下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等证明材料。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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